新闻动态

W&H News

八个要点,了解资金信托新规
[新闻动态]
原创: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5月11日

自2018年4月资管新规落地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出台了配套细则。两年后,关于资金信托计划的配套细则终于姗姗来迟,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8日就《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总体上看,《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在禁止刚性兑付、资金池与多层嵌套、明确管理人职责、资金信托分类、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产品投资与集中度限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重大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了一致,同时相较于目前的资金信托监管规定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资金信托暂行办法》亦存在一些特殊之处。

对此,我们结合业务与监管实践对这些特殊之处进行分析和解读,并与各位共同探讨。

本文作者邓学敏、孙琳(点击图片了解律师)

邓学敏

孙琳

1  进一步明确资金信托的定义

关于资金信托,2009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活动,为资金信托。

此次《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则进一步规定,资金信托定位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资产管理业务,并具有以下特征:

1. 由信托公司发起且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

2. 将投资者交付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对于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若其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

3. 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或承担损失。

4. 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

2  单一资金信托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长期以来,单一资金信托占据信托规模的半壁江山。但令人疑惑的是,单一资金信托始终未有专门的监管规定。

信托“一法三规”——《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除《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在其附则里提到“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外,未有关于单一资金信托的其他规定。

此次《资金信托暂行办法》遵循资管新规,将单一资金信托纳入监管范围,结束了单一资金信托“游荡在外”的局面。

3  坚持私募定位

关于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人数限制,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去年3月,网传银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并向各监管局征求意见,该办法亮点之一是其规定,资金信托包括公募与私募,可以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公募信托产品,认购起点1万元。

但从此次征求意见稿来看,《资金信托暂行办法》还是将资金信托定位于私募资管产品,即“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同时,如正式稿坚持资金信托的私募属性,则《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人数限制的例外规定将不再具有适用空间。

4  代销渠道多元

关于资金信托的推介销售,《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而此次《资金信托暂行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委托其他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从文义上理解,前述规定未再限制非金融机构代销资金信托。

同时,相较于其他私募资管产品,代销资金信托的门槛是最低的,几乎没有机构类型的限制。

5  扩大合格投资者范围

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基本上与保险资管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保持了一致,即除资管新规规定的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外,另将“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纳入合格投资者范围。

这次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此前业内就银行公募理财能否投资资金信托存在争议,原因在于按照穿透监管原则,银行公募理财的投资者可能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亦可能存在委托人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实践中亦有信托公司因未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而受到行政处罚。

此次《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将其他资管产品纳入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是否意味着银行公募理财投资资金信托情形下可不再穿透审查投资者资质?对此,我们认为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资金信托暂行办法》虽然规定,“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是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但不同于其他资管产品配套细则的是,《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同时也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资金信托,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资质情况提供给信托公司”。由此,从文义上理解,信托公司似乎仍应审查资管产品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6  限制非标投资

相较于其他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的非标资产规模较大。鉴于目前银行理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的非标投资比例上限均为35%,由此不少业内人士担心,资金信托或将同样遵循前述比例限制。

从此次《资金信托暂行办法》来看,监管部门或是考虑到了资金信托的特殊情况,将非标投标比例限制为50%,即“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百分之五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适度放开关联交易限制

此前《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禁止信托计划进行关联交易,包括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不得以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等。

此次《资金信托暂行办法》则遵循资管新规,对关联交易作了适度放开,即在交易价格公允的前提下:

1. 经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向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投资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持有的其他资产,但需遵守相应的集中度要求。

2. 经投资者书面同意,信托公司可将单一资金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3. 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的,应在事前就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和交易条件向全体投资者做出说明,并在事后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8  允许固收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参与正回购

鉴于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因此长期以来,信托计划的负债业务受到严格管控,不能直接开展债券正回购以融入资金进行套利。而与此同时,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则均可开展此类业务。这一点也被业内诟病已久。

此次《资金信托暂行办法》作出了调整,允许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业务,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全体投资者的书面同意,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融入资金,但需遵守每只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40%、每只非结构化资金信托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0%的负债比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