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W&H News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新形势下的企业合规
[新闻动态]
原创:罗重 王磊 8月13日

引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关于企业合规改革的第二期试点工作已进入到关键阶段,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简称“第三方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中。本次企业合规改革是我国企业合规建设发展的重要一步,对规范企业合规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就启动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目前第二期试点工作正在开展中。

 

    1.  试点工作的任务

    最高检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对于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的同时,督促该企业作出合规承诺、积极整改落实合规漏洞,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合规管理制度,以促使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起到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


    2.  适用对象及罪行范围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主要对象是涉案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所有类型的企业均属于试点范围,包括国企、民企、外企,且不论其经营规模。适用的罪行类型包括各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其中既包括单位犯罪也包括企业实控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犯罪案件。


    3.  试点工作的主要方式

    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将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结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检察建议书,并探索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机制。

 

二、第三方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同司法部等八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进入新的阶段。第三方机制是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第三方机制的工作模式

       指导意见规定了第三方机制的工作模式,即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该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决定的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规定,第三方组织应要求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即“考察期”。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关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在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合规计划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检察机关汇报。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组织将根据合规计划的履行情况出具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该报告将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2.典型案例

        最高检在颁布指导意见的同时,还公布了四例试点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环境污染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其中,以上海的典型案件为例,该涉案企业已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并通过了检察机关的回访审核。


三、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意义


    笔者认为,最高检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对我国企业合规建设具有如下重要意义。

    

    1.检察工作由传统模式,转型升级为“严管厚爱”的合规监管新模式。在传统模式下,检察机关主要依法就个案或同类型案件进行查处。在涉案企业存在合规管理漏洞时,检察机关主要通过作出检察建议书的方式向涉案企业作出警示,以期获得企业的重视,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在传统模式下,检察机关无法有效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而在新模式下,企业被要求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结合第三方机制的介入,可以从根本上落实整改要求,通过第三方组织的报告,检察机关能够有效监督企业整改,其预防犯罪的职能也可充分发挥。


    2. 指导意见将起到示范作用。从指导意见来看,颁布主体以最高检为首,联合了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重要国家部门。从法理上讲,企业合规问题所导致的最高法律风险是刑事风险,在刑事风险以下,还有行政责任风险以及民事责任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起到示范作用。其他部门也会从行政监管的角度出台相应的改革举措,与最高检的指导意见相配套,形成完备的合规监督体系。


    3. 企业合规体系将成为企业管理的必需品。新监管模式将倒逼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逐步自觉形成合规合法经营的理念,再结合第三方组织的日常监管,必将有效地降低企业违法犯罪的法律风险,同时极大地节约司法、行政资源。

 

四、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企业应当顺应新形势,规范企业的合规建设,特别是要根据改革试点要求充实刑事合规体系,从而有效地预防犯罪、降低刑事风险,即在涉刑时能够适用第三方机制,以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1.  涉案企业应申请第三方机制以降低刑事责任风险。指导意见规定,涉案企业(及个人)认罪认罚的,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可自愿申请适用第三方机制。为降低刑事责任风险,涉案企业(及个人)应尽快在律师的协助下组织研究当地检察机关的具体实施办法,争取适用第三方机制。


    2.  非涉案企业也需要主动健全和完善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自觉形成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因业务模式、行业类型、管理方式的差异,每个企业的合规风险也不尽相同。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聘请专业律师识别评估合规风险,并度身定制适合本企业的合规方案,确保企业能够通过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组织的评估和考核。处于高违规风险行业的企业,更需要特别关注合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监管模式。


    3.  跨国企业也有必要使合规体系“本地化”,以适应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新要求。相较之下,跨国企业通常比其他企业具备更高的合规要求和更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但跨国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通常基于外国法律监管要求而建立,鉴于外国法律与我国法律本身存在着差异,在适应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新要求方面势必存在缺陷,即不能完全和我国法律的合规监管要求相适应,因此跨国企业亦需要根据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合规体系,使其符合我国法律的合规监管要求。笔者相信,随着我国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和规范,跨国企业合规体系的“本地化”工作也势在必行。

 

结语

随着最高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我国企业合规建设正朝着司法监管的新阶段迈进,企业需要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健全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对于有涉案记录的企业、或处于高违规风险行业的企业和企业主来说,则更宜尽快建设和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